一、借阅证的办理与挂失
1.凡本院教职员工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学校职能部门的有效证明,到一卡通中心办理;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学生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,以班级为单位将读者信息告知图书馆(也可分批办理)。
2.非本校全日制学生、外来进修人员、本院退休职工等如需办理借阅证应交500元押金到图书馆办公室办理临时借阅证,并且每月收取10元服务费。
3.新生入校后,须接受“新生入馆培训”教育。
4.读者对借阅证(一卡通)要妥善保管。如遇遗失,应立即到一卡通中心办理挂失手续。
二、 借阅方法
读者在书库找到适合借阅的图书之后,持本人借阅证到出纳台办理借出手续,读者请注意图书信息(是否与自己所借图书一致)和还书日期。
三、 超期处罚办法
1.超期1-7天,停止借阅15天;
2.超期8-15天,停止借阅30天;
3.超期15天以上,停止借阅60天;
4.图书丢失后,未及时向图书馆说明造成超期的,除赔偿原书外,并按超期处理;
5.如在节假日前到期的未及时还书,超期天数将含假日并至还书之日止。
四、离校
1.读者离开学校(包括毕业、休学、退学、工作调动等)时,须将所借图书如数归还,方可办理其它离校手续。
2.读者离开学校时,如不按规定办理还书手续即放行,造成图书遗失及其它损失,由主管部门负责追还或赔偿。
五、 图书污损赔偿办法
1.对损坏书刊封面、封底等应交修补费,平装本3.00元,精装本6.00元;
2.批注、圈划、拆卷、涂改书刊等,每发现一页,赔偿1-5元。若造成书刊严重破损,内容不完整无法修复,读者按同版书刊原价赔偿;
3.故意撕拆、裁剪书刊,按破损书刊价格5-10倍罚款,同时取消借阅资格90天,并交学生处处理。
4.损坏图书条码或书标者,罚款2元。
六、 丢失或盗窃图书的处理
1.如图书丢失,读者可购买与原书完全一致的图书,另加收5元(图书加工费);
2.如无法购得原书,按以下规定赔偿:
1)1970年以前出版的, 按原价的15倍赔偿;
2)1971-1980年出版的,按原价的10倍赔偿;
3)1981-1990年出版的,按原价的5倍赔偿;
4)1990年以后出版的, 按原价赔偿;
5)丢失贵重图书、孤本书,除按年代赔偿外,另处书价2倍的罚款;
6)已赔偿的图书,从赔偿之日起一个月内找回原书者,凭赔偿收据办理退款手续,只退赔书款,图书加工费不予退还。
7)成套图书遗失其中一册,按全套图书原价+5元(图书加工费);其余各册仍属图书馆所有;
3.读者借书时,请检查图书是否书况完好,如发现污损、勾画、残毁、缺页等情形,必须当即声明,以便工作人员做适当处理。否则,在还书时,将处以书价5-100%罚款。
4.偷窃图书者,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按书价5-20倍进行罚款处理,收回借阅证,取消借阅资格90天,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。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。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书刊携出借书处,均按偷书论处。